春节临近,青岛开展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治理行动

2019-01-23 15:46 半岛网阅读 (98787)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张君 周欣

春节临近,烟花爆竹也将进入销售和燃放高峰期。半岛记者日前从青岛市有关执法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落实执行《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切实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城市环境污染,有力遏制占路售卖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为广大市民着力营造安全文明祥和的佳节氛围,市城市管理部门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治理行动。

专项行动期间,岛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对以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依法治理:

一是查处违法占路售卖。烟花爆竹销售点的设置需满足相应布设原则和安全条件,并按程序向安监、公安等部门申请,坚决杜绝违法占路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一经发现严格依法查处。

二是规范正规销售点售卖。经安监、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标准设立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应严格依法依规经营,严禁销售点超时、超范围经营。

三是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严格执行《规定》要求,除法定规定时间可以在规定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要求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将依法查处。

据了解,专项行动中,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网格巡查管控机制,加强日常巡查,依法严格执法。期间,执法部门将突出重点区域,紧盯写字楼、物业小区等商家和个人较为集中的区域,加强对其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的监督,对不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车站码头、学校周边、写字楼等辖区内人流集中地段、步行商业街等场所,坚持点面结合、整体防控,强化执法力量,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严查违法违规燃放“开门鞭”行为。

执法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按照《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以外的区域,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链接:

《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节选)

第四条 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下同):

(一)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

(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

(四)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

(五)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

(八)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第五条 在第四条规定场所以外的区域,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重大节日和全市性庆祝、庆典活动中需施放焰火的,由组织者向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施放。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