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2025-04-02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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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商品房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缴存人购买我市商品房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贷时计算的贷款额度可上浮10%,且可以与我市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叠加使用,叠加后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
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8岁,女性不超过63岁,或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三、加大多子女家庭购房支持。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执行首套房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作调整事项仍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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