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诸城:以案释法——户外俱乐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5-05-12 16:08 诸城文化执法阅读 (35160) 扫描到手机

案情简介:根据上级交办线索,诸城某户外俱乐部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调查,诸城某户外俱乐部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出境游旅游线路,招徕游客。诸城某户外俱乐部的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诸城某户外俱乐部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小贴士:随着旅游行业的复苏,保健品销售企业、户外俱乐部以及一些培训机构打着免费旅游、研学旅游的旗号,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非法发布旅游产品,宣传旅游线路,面向社会招徕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组织、接待他们外出旅游。这些组织或单位并不具备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资质,更不能为游客在游览过程中的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为推卸责任,这些组织或单位发布的出游信息中,有大量的免责条款,致使旅游者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须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旅行社责任保险,分别用于游客权益损害赔偿、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和游客的损失赔偿。保健品销售企业、户外俱乐部等因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因此无法纳入旅游保障机制范围,不能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诸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提醒广大游客特别是老年群众和未成年人,旅游出行应当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过程中重视保存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情况的相应凭证,遇到纠纷请及时咨询或投诉,旅游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