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发文保泉!七十二名泉50米内禁深地基建筑

2019-01-24 16:07 新锐大众·海报新闻阅读 (264206) 扫描到手机

       1月24日,《济南市名泉保护总体规划》正式公布实施,这是济南市首个名泉保护总体规划。规划指出,要加强泉水保护,彰显泉城特色,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将济南建设成为泉水文化彰显、风貌特色突出、生态环境美好的“泉水之都”。



  2020年目标

  补给区雨水入渗总量不减少

  该规划为长远规划,不设期限。为与城市发展衔接,设立近期目标年为2020年,远期目标年为2035年。规划提出近期目标为保护、修复、提升直接补给区和重点渗漏带入渗补给能力,补给区雨水入渗总量不减少;保持正常降雨条件下趵突泉泉群持续喷涌;完善七十二名泉及“泉·城文化景观”遗产要素的风貌保护与提升,推进十大泉群的详细规划。

  2035年目标

  地下水位28.15米以上累计200天以上

  为保持正常降雨条件下趵突泉泉群地下水位高于28.15米(黄色预警线)全年累计200天以上;形成泉水生态保护体系,推进申报世界遗产,泉水特色风貌和泉水文化得到全面提升。

  对泉水的保护从保护泉水生态循环全过程和彰显泉水文化软实力两个方面入手,着力“保水源、保路径、保风貌、保文化”。“保水源、保路径”上,构建“两区三级”的总体保护体系,两区为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对补给区包含的重点渗漏带、直接补给区和间接补给区及汇集出露区包含的集中出露区、重点富水区和一般富水区,实施分级保护与管控。

  “保风貌、保文化”:针对十大泉群、泉水出露点以及与泉水文化相关的泉水园林、街巷和民居等泉水文化景观,提出保护与管控措施。同时,规划以泉水保护与城市建设共融为目标,按照《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要求,针对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趵突泉泉域和白泉泉域,结合山体、河流水系、直接补给区和重点渗漏带保泉生态控制线的划定,明确各类保护范围,明确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的功能区划,提出管控措施。

  补给区总体保护原则与分级区划



  依据《济南市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地质专项成果》,确定泉域及水文地质单元的保护区划。百脉泉泉域面积为365.2平方公里,白泉泉域面积为732.6平方公里,趵突泉泉域面积为1658.9平方公里,长清-孝里水文地质单元面积为714.6平方公里,洪范池泉域面积为61.9平方公里。

  泉域及水文地质单元内根据泉水的形成过程,划分为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补给区面积2839.9平方公里,汇集出露区面积631.4平方公里。

  补给区划分为重点渗漏带、直接补给区和间接补给区三级。现已划定的重点渗漏带面积为114.2平方公里;直接补给区面积为1163.2平方公里(不含重点渗漏带);间接补给区面积为1562.5平方公里(不含重点渗漏带)。

  在直接补给区禁止建设污染水质工业生产项目

  重点渗漏带禁止新建扩建影响地表水渗漏建设项目

  直接补给区保护措施为,重点控制城市建设用地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及地上地下叠加建筑密度。结合海绵城市、雨水入渗等相关技术要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逐步恢复和提升其入渗功能。保护植被,封山育林、育草,植树造林,涵养水源,保持自然地形地貌,合理拦蓄促渗。

  禁止建设污染水质的工业生产项目;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其他影响地表水渗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

  间接补给区保护措施为,保育与修复自然生态,保护自然地形与地质构造;防治入渗补给水质污染,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原则上应遵循直接补给区的保护措施。

  重点渗漏带遵循直接补给区管控措施。严格控制经营性用地;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镇村建设用地总规模。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影响地表水渗漏的建设项目。对占压重点渗漏带的建(构)筑物进行清理和迁建。对有条件的重点渗漏带实施生态修复。

  禁止在河流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禁止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

  提出的措施和要求组织建设和施工

  汇集出露区划分为集中出露区、重点富水区和一般富水区三级。集中出露区面积为60.3平方公里;重点富水区面积为276.7平方公里;一般富水区面积为294.4平方公里。

  在汇集出露区保护措施方面,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名泉保护书面审查意见,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名泉保护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的措施和要求组织建设和施工。在施工前对位于施工现场的名泉及其毗邻的名泉采取相应的工程保护措施,防止因工程建设活动破坏泉脉、堵塞泉眼、毁损泉渠等附属设施或者对泉水水质造成破坏性影响,并于建设项目竣工前恢复名泉原貌。具备条件的基坑开挖降水应当回灌或者利用。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名泉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中涉及名泉保护设施的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开发立项要看名泉“脸色”

  规划指出,建设工程应严格遵照《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对工程建设基础的最大埋置深度进行分区管控,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案审查的依据。在轨道交通等重大地下设施建设前,应进行充分论证,并报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

  泉水出露点周围20米内

  禁止新建、扩建任何与名泉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七十二名泉结合《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严格保护现存泉水相关的历史风物。严禁破坏、改建、扩建历史风物,禁止填埋、占压、损毁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禁止私自圈占出露点及非法取水行为。合理规划出露点周围景观及附属设施,完善出露点标识系统。

  进行泉水出露点及泉水构筑物的建档和图则编制的工作。严格控制泉水出露点周边污染源,禁止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污物。泉水出露点周围20米内,禁止新建、扩建任何与名泉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泉水出露点周围50米内,禁止新建、扩建工程地基基础深度超过2米的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