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范福生一审获刑15年半
9月10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范福生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范福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已挽回的滥用职权犯罪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返还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2003年8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范福生利用担任潍坊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密市委副书记、市长,高密市委书记,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35万余元。
二、滥用职权罪。2011年8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范福生担任高密市委副书记、市长,高密市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菏泽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福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范福生犯数罪,应予并罚。鉴于其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滥用职权罪构成自首,已挽回部分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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