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购买的二手车要被拍卖,自身权益该如何维护?
法院判决执行到位,自己的权益才真正得到了维护,可是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会面临各种问题,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财产保全?执行和解之后对方再次毁约我该怎么办?10月21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执行难题,北京天驰君泰(青岛)律师事务所的执行团队做客,祝君律师和袁凤珠律师在线解答市民疑惑,助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接线过程中,祝君律师接到了市民刘女士的来电。“前几年,我因为一个债务纠纷将对方起诉了,因为觉得对方经济状况还比较不错,厂房设备都有很多,因此诉讼过程中并未采取保全措施,官司打了两年,现在终于拿到胜诉判决了,可是对方拒不履行,只能申请强制执行。”刘女士告诉祝君律师,可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官查控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现在到了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希望问法热线的律师能帮我想想办法。”刘女士表示。
“作为一名执行律师,我通常在代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就会建议当事人积极采取保全措施,尽早将对方财产以法律手段控制起来。”祝律师表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杜绝对方转移和隐匿财产的可能,有助于后期执行的权利落地。
“对于您而言,我建议积极追查一下厂房设备的变现金额是否合理,以及被执行人的资金流向,必要时收集证据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或者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的刑事责任。”祝律师给刘女士一些当前可以进行救济的途径。
当天上午,袁凤珠律师也接到了一个典型的咨询。王女士半年前从孙先生手里买了一辆轿车,当时双方签订了正式的《车辆买卖合同》,王女士通过银行转账把全部购车款转给了孙先生,付款后王女士把车开走了。“但当时因为孙先生说他要去外地出差,过户手续得等他回来再办,我想着合同也签了、车也拿到手了,就没太着急催他。”王女士说,这半年来一直是她在实际使用这辆车,日常的加油、保养、保险也都是她在负责。
“前段时间,我突然听说孙先生欠了别人钱,对方已经起诉到法院,现在法院要拍卖这辆登记在孙先生名下的轿车来抵债。”王女士担心法院真的把车拍卖了,那自己既没了车,之前付的购车款也可能要不回来。她询问律师,自己能不能向法院主张这辆车的车主是自己,不让法院拍卖它?
袁律师表示,王女士作为“案外人”可以提交证据向法院表明对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作为孙先生被执行案件的案外人,您需向正在办理孙先生债务案件、准备拍卖车辆的法院,提交《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书中需详细说明您与孙先生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的时间、内容,您全款支付购车款的时间、金额及凭证,您实际占有使用车辆的时间及证据,以及未办理过户的原因。”袁律师表示,法院审查的核心是“您对车辆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您需提供完整证据,证明您的权利合法、真实且优先于孙先生的债权人。
“申请和证据材料提交后,需等待法院审查。若法院审查后认为您的异议理由成立,将依法停止拍卖车辆,您的核心权益可得到保护。若法院审查后驳回您的异议申请,您也无需灰心,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收到驳回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袁律师解释道,“此时您需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若孙先生反对您的主张,也需将其列为被告,通过诉讼程序进一步举证,请求法院确认车辆归您所有,并停止对车辆的执行。”
袁律师特别提醒,案外人权利能否得到支持,核心在于“买卖真实、付款完毕、实际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这四个条件是否同时满足。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审查的核心裁判标准。
问题1:执行和解后,对方再次违约该怎么办?
郑先生的朋友吴先生之前欠了他一笔钱。到期后,郑先生多次催要都不还。没办法郑先生就起诉到法院,胜诉判决生效后,吴先生还是不履行,他就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吴先生找过来,说他现在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想分期还款。郑先生想着能拿回钱就行,就同意了和解要求,双方签了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里约定了还款的期数以及每期还款的时间和金额。签完和解协议后,郑先生就按照规定向法院申请了暂停执行,法院也同意了。一开始吴先生还挺配合,按期还款。可从第三期开始,吴先生就找各种理由不还钱,至今剩下的欠款一直未还。郑先生询问律师,自己之前已经申请暂停执行了,现在这种情况还能再找法院吗?
律师说法:郑先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您有两种独立的维权路径,您可根据对“回款效率”“权利主张范围”的需求,选择以下任一方式,也可在一种方式无法实现目的时,根据法律规定调整路径。但需注意,两种方式不能同时进行,需择一主张。
需特别提醒您,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优势是“流程快、成本低”(无需缴纳诉讼费,法院审查周期短),但仅能主张原判决书确定的权益;提起诉讼的优势是“可主张和解协议约定的额外权益”,但流程相对较长(需经历立案、开庭、判决等阶段),且需缴纳案件受理费。您可根据是否有“额外权益主张需求”选择。同时需要注意,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为二年”,您需尽快提交申请,避免因拖延导致时效风险。
问题2:被执行公司法人将名下房产“赠予”他人,能否要求撤销?
孙先生是甲公司的负责人。2023年的时候,公司因为货物买卖纠纷,把乙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乙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这个判决生效之后,乙公司根本没有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就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可法院调查后发现,乙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孙先生后来了解到,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两家公司诉讼期间,把他个人名下一套市值大概300万元的房产,以“赠予”的方式转移到了他侄女名下。孙先生觉得王某这明显是恶意转移财产,就是为了逃避执行,导致公司的债权没法实现。他询问律师,公司现在能要求撤销这个赠与行为,然后让法院执行这套房产吗?
律师说法:孙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您的描述,王某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乙公司是您公司的“债务人”。在诉讼期间,王某无偿转让个人名下房产,因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房产实际与乙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直接关联,本质上是通过处分与公司债务相关的个人财产,影响了您公司债权的实现。且王某的“赠予”行为属于典型的“无偿转让财产”,无任何对价,直接导致王某个人责任财产减少,若后续需追究王某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或王某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形,该房产本可作为执行财产。由于法院已查明乙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王某的赠与行为直接导致您公司的债权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符合“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要件。 因此,您公司可以要求撤销王某的赠与行为并执行该房产。 您公司需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王某赠与行为的“非真实性”或“恶意性”。然后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被告为王某,将王某的侄女列为第三人,建议优先选择房产所在地法院,便于后续执行程序衔接。若法院判决支持您公司的诉讼请求,待判决书生效后,先要求王某侄女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恢复登记至王某名下。然后向原执行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附上已生效的撤销权诉讼判决书、房产恢复登记的证明,申请将该房产纳入执行范围,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债权。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宋泓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