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时评|治理“开门杀”,破题“赔付难”
“停车、开门、下车”,这组日常到近乎本能的动作,却可能酿成行人、骑车人伤亡的惨剧。媒体报道,广东汕头一起“开门杀”事故中,司机徐某某因未提醒乘客、违法停车开门,致后方来人重伤昏迷,需独自承担152万元巨额赔偿;在浙江台州的案例里,保险公司虽最终赔付受害人25万余元,却曾以“乘客责任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试图抗辩……这些个案背后,是长期以来“开门杀”事故中责任认定模糊、保险赔付缺位、安全意识淡薄的三重困局。
如今最高法拟出台新规,明确“乘客开门致害属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人不得拒赔”,不仅为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更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制度兜底”的深度转型。
责任认定的“模糊地带”,曾是“开门杀”纠纷的核心症结。过去,此类事故中司机常以“是乘客擅自开门”推诿责任,保险公司则援引“仅保驾驶人责任”条款拒绝赔付,最终导致受害者陷入“索赔无门”的困境。从法律逻辑看,机动车作为高速移动的危险载体,其使用风险本应覆盖从驾驶到乘车的全链条——司机的停车行为、对乘客的提醒义务,与乘客的开门动作共同构成“车辆使用”的完整环节。新规将乘客开门致害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正是正视这一风险关联性的体现。
保险赔付的“及时介入”,是破解受害者“执行难”的关键一招。汕头案例中,若司机徐某某投保了商业三者险,152万元赔偿款本可通过保险分担,而非让个人陷入债务危机;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也证明,当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后,既能让受害者快速获得医疗救治资金,也能通过保险机制分摊个人风险。新规明确“保险人不得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为由拒赔”,就是将“开门杀”风险纳入机动车保险的保障范畴,避免了“肇事者无赔偿能力,受害者权益落空”的恶性循环。从社会治理视角看,这一制度设计既减轻了个体责任压力,也强化了保险对公共安全的保障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兜底不等于安全意识“松绑”。司机应牢记“停车即责任开始”,选择安全位置停靠并主动提醒乘客;乘客需摒弃“开门只看眼前”的陋习。
从个案悲剧到制度完善,“开门杀”治理的演进,折射出我国法治建设对民生痛点的精准回应。最高法为新规征求意见,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细化,更是对“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践行。唯有全社会形成“确认安全再开门”的共识,才能让“下车”这个简单的动作担起责任意识,让道路通行更具安全感。
(半岛全媒体首席评论员 姚绍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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