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2025年11月5日,省地方金融局、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鲁金管发〔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01
出台背景
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作为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抓手,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举、源头防控,不断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全面推进防非打非全链条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多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利用“高收益、低门槛、零风险”等噱头诱导消费者投资的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为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防范非法集资,实现群防群治,我省于2016年12月,以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原山东银保监局名义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2022年到期后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办法》出台后,各市均出台配套文件,并在简化举报奖励流程和方式、畅通举报渠道等方面做了很多积极探索,受理举报线索逐年增多,社会监督作用逐步显现。但是囿于多方面因素,受理举报量与案发量相比,总体占比还不高,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未及预期,对非法集资防范工作支持力度不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举报奖励政策的社会激励效果,省地方金融局于今年上半年再次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期间充分征求了各市及各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并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通过,于2025年11月5日正式印发。
02
起草依据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03
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9条,明确了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奖励对象、奖励方式、举报渠道、宣传推广、资金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共5条,明确了举报奖励的条件、原则、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举报奖励程序,共4条,明确了举报的受理与甄别、奖励的发放与领取等程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了举报奖励档案建立、保密制度执行、对举报人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数字界定及施行日期等内容。
04
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5年月11月5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