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噪声污染违法问题典型案例通报
近年来,聚焦“建设群众满意的城市管理”核心目标,针对影响市民居住环境品质的建筑施工噪声及有关社会生活噪声问题,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坚持将群众诉求“打开来分析”,深化“靶向施治”和“未诉先办”,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减少扰民问题反复发生,切实保障执法工作成效。
查处市南区某酒吧噪声排放超标案
市民通过12345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市南区某酒吧使用音响设备,噪声扰民严重。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核查确认,该酒吧为居民楼下底商,营业期间存在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的情形。经询问该酒吧负责人,其表示将立即进行整改。但后续复查发现,该酒吧仍违规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经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酒吧夜间排放源边界噪声检测结果值59分贝,超过了该区域噪声排放限值。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现场责令该酒吧立即整改,并依法立案查处,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涉案酒吧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加装隔音设施,并主动缴纳了罚款。经后续跟进执法检查落实,该酒吧夜间排放噪声明显减小,市政务服务热线也未再收到该酒吧噪声扰民有关投诉。
查处李沧区某珠宝首饰店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宣传案
市民通过12345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李沧区某珠宝首饰店在营业期间使用高音喇叭反复播放广告宣传语。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确认涉案店为居民楼下底商,在其营业场所门口位置放置了一个高音广播喇叭,营业期间持续反复大声播放“黄金活动价XX元”等内容宣传语,对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造成干扰。经询问涉案店负责人,其表示为进行广告宣传和招揽顾客,设置了该喇叭,播放宣传语等内容。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的规定,现场责令该店立即整改,并依法立案查处,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涉案店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拆除了高音广播喇叭,并主动缴纳了罚款。经后续跟进执法检查落实,该店未再设置高音广播喇叭进行宣传,市政务服务热线也未再收到该店噪声扰民有关投诉。
查处崂山区某餐饮店噪声排放超标案
市民通过12345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崂山区某餐饮店空调风机运行产生的噪声较大。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核查确认涉案餐饮店为居民楼下底商,空调风机设置距离居民楼较近,运行时产生噪声。经询问该餐饮店负责人,其称在安装空调风机时,未考虑隔音设施配置。经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餐饮店昼间风机运行时排放源边界噪声检测结果值58分贝,超过了该区域排放限值。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现场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整改,并依法立案查处,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涉案餐饮店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对空调风机进行了整修维护,加装了隔音设施,并主动缴纳了罚款。经后续跟进执法检查落实,该餐饮店空调风机排放噪声明显减小,市政务服务热线也未再收到该餐饮店噪声扰民有关投诉。
查处西海岸新区某建筑工地夜间违法施工案
市民通过12345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西海岸新区某建筑工地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扰民严重。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发现情况属实,该项目所在区域以居民住宅为主,于夜间22时36分进行施工作业,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休息。经询问该项目施工负责人,其称正在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证明。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现场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依法立案查处,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涉案施工单位在限期内主动缴纳了罚款。经后续跟进执法检查落实,涉案建筑工地未再进行夜间施工。市政务服务热线也未再收到该建筑工地噪声扰民有关投诉。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需按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临街店铺禁止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广告宣传;商业经营活动及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对其设施设备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控措施,减轻噪声排放,符合噪声排放限值标准,避免对他人生产生活产生干扰。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商户及建筑施工单位,依法规范防控噪声,避免扰民问题发生,共同营造和谐有序、温馨宁静的城市环境。
(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