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时评|认定“同居家暴”,司法精准破局
同居期间遭遇一方精神或肉体虐待,法律管不管?管!
近日,最高检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除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这是一次精准有力的司法突破,就是将同居期间的暴力伤害明确为“同居家暴”,让法律覆盖空白地带,真正守护每一个处于亲密关系中的个体尊严。
这一新突破是对刑法、反家暴法立法精神的具体落实。过去,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若不构成轻伤以上伤害,常因不是“家庭成员”难以适用刑法规定的虐待罪。不过,反家暴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参照适用;“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更将“具有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纳入虐待罪规制范围。也就是说,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本身就未局限于传统婚姻关系,而是覆盖了具有共同生活实质的各类关系。
最高检此次认定,是对既有法律规定和精神的进一步明确,重新定义了保护边界,是法律的温度与时代的发展相契合的生动体现。但法律之光普照下,也折射出部分公众的担忧。比如,有人担心同居关系遭滥用,“一同居就被入刑”;有人担心“同居家暴”会让某些人减轻刑罚;更有人担心是否会带来财产分割、婚外情等一系列问题。
其实,本次“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的认定,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客观上,双方需长期稳定共同居住、经济相互扶持、生活事务共同处理;主观上,双方需有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至于短期同居、断续居住、不稳定伴侣关系等则不满足条件。因此,在具体案例中,司法机关会综合审查后审慎认定。而且,这种认定绝不是为施暴者开辟“轻罪通道”,而是照顾到了持续性、经常性但未达轻伤的精神虐待或轻微身体虐待。
换句话说,以前无法量刑的伤害,现在可适用虐待罪。而那些后果严重的伤害,照样适用刑法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这是法律对轻微但有害的虐待行为实现精准打击,而非对重罪的置换。至于财产分割、婚外情等担心,实属过分曲解。最高检的认定目的在于解决对暴力行为的追责,并非赋予同居关系以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更不触及民法典中的财产共有、继承等婚姻核心权益。
当然,我们更要看到网友担心的现实困境。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很容易导致基层在处理相关案情时,走入“和稀泥”的误区。因此,对于最高检的认定,不光公众要提高认知,执法人员更要更新思路,准确区分家暴,让法律真正实现保护的立体全面。
(半岛全媒体首席评论员 高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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