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股份被责令改正,董事长王冠一等遭警示
因存在收入核算不规范等违规行为,福瑞股份被责令改正,董事长王冠一等2人遭警示。
福瑞股份12月10日晚间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据《决定书》,经查,福瑞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未建立母公司对重要境外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公司内设部门未对境外子公司开展检查和监督,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二、公司收入核算不规范。一是公司药品销售出库即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分别提前确认收入240.89万元、288.10万元、567.03万元、134.17万元,影响了2023年、2024年定期报告有关财务信息披露准确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二是2023年6月公司对一笔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药品销售全额确认收入,该笔药品8月退货入库,公司未在当月进行会计处理。该事项导致2023年半年报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二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三是公司在2023年、2024年会计核算时,未合理估计药品销售合同中销售折让、销售返利等可变对价,销售收入以全额确认,并在支付给客户销售折让、销售返利等可变对价时冲减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福瑞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冠一、董事会秘书兼时任代行财务总监孙秀珍,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福瑞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王冠一、孙秀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福瑞股份创建于1998年,以提供肝纤维化诊断治疗产品和服务为主营业务,2010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经营业绩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福瑞股份实现营业收入11.01亿元,同比增加12.3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2亿元,同比增加9.69%。
二级市场上,福瑞股份10日收跌0.82%报69.33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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