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罚
2026-01-12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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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鲁青平)应急罚〔202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14号第A档。
平度市应急管理局对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做出了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整的处罚决定。
据介绍,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晋水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陈安源。该公司始建于1919年,是青岛海湾集团直属企业,是一家生产染料、硅酸盐和精细化工产品的大型国有企业,也是我国第一家民族染料生产企业。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来源:大众·半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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