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时评|器官捐献评“见义勇为”须审慎

2026-01-26 11:38 大众·半岛新闻阅读 (175933) 扫描到手机

近日,甘肃省定西市与广东省汕尾市先后出台规定,将人体器官捐献行为纳入“见义勇为”评定范围,引发广泛讨论。支持者认为,通过荣誉认定让捐献者家属感受到社会尊重,激励更多人加入器官捐献行列。反对者认为,器官捐献与传统的见义勇为行为在性质上存在差异,概念扩展需要审慎。

此举到底是对见义勇为概念的扩展还是混淆?公安部针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提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这告诉我们,见义勇为是专指在遇到不可预知的、对个人生命有危险的紧急情况时,仍然义无反顾地冲上去,救助他人的可贵行为。它的特点是突发、紧急,虽是一个人一瞬间的决定,却是个人优良品质的集中升华。器官捐献则特指公民在死亡后,基于生前意愿或家属同意,无偿捐赠器官用于移植或医学教学。其核心原则是自愿与无偿,捐献者需通过书面登记或家属共同同意完成意愿表达。也就是说,器官捐献是一种基于自愿协议的“志愿行为”。而见义勇为是突发情况,是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实施的行为。两者本质的区别是,前者明知自己有死亡风险,仍然冲得毫不犹豫。

在我国,见义勇为是一种非常崇高的荣誉。个体在关键时刻的勇气和舍己为人的义举,既赢得人们钦佩敬仰,又引领了社会风气向上。正因如此,全国多地通过专项经费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如福建省被评定为英雄的奖励金20万元,牺牲人员给予一次性抚恤金108万元。山东泰安勇救落水者牺牲的王龙,被追授“新时代宁阳楷模”并追认烈士,各地发放慰问金100多万元,未成年孩子也被安排抚养到18周岁。

而简单将两者并轨,则模糊了其各自独特的道德意涵和法律定义,易引发概念泛化,削弱“见义勇为”原有概念的严肃性与识别度。

总之,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器官捐献,都是无私善举,都应得到全社会尊崇,将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也有其积极的社会意图,但从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角度看,要将这两者纳入同一个评定体系,还应保持审慎态度,不能轻率地将“英雄”的定义从应对突发危险,扩展到为拯救生命而作出的奉献。

根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我国的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地方为了激励器官捐献,制定地方法规奖励捐献者无可厚非,但并非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比如,围绕器官捐献构建一个更精细、更受尊敬的管理与荣誉系统,既能保持见义勇为的纯粹,又能体现对器官捐献善举最大的敬意。

(半岛全媒体首席评论员 高书华)

来源:大众·半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