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再婚丈夫去世,留下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该如何分配?

2026-03-10 17:03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阅读 (2429) 扫描到手机

遗产继承问题是民事纠纷领域较为常见的一部分,由于婚姻家庭情况的复杂,一些遗产继承问题处理起来非常棘手。3月10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邀请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鲁桂霞律师和陈慕尧律师就这一话题与网友和市民互动,从专业角度分析复杂的遗产继承问题的破解思路。

上午9点30分未到,两部热线电话就提前响起。“多年前父亲去世后,母亲再婚找了一个老伴,两人互相照顾,去年母亲的老伴去世后相关部门发了抚恤金,此时,母亲再婚老伴的女儿一纸诉状将我们告上法庭,要求我们交出这笔钱。”黄女士来电时情绪仍然比较激动,“老人再婚后她从来没有出现,现在老人走了她也不跟我们协商直接起诉我们,这种做法真的太冷血了,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法院会支持她吗?”

“这个问题在重组家庭中经常出现,法律也明确进行了规定。”鲁桂霞律师表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抚恤金是留给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那但是抚恤金怎么分配呢?通常来讲会结合遗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会在直系亲属之间,进行大致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如说均等原则。但同时,还要考虑每家的实际情况,那比如说生前谁照顾他多一点,要根据直系亲属跟他的关系亲疏、赡养情况来综合考量。”

鲁律师表示,就黄女士讲述的情况,死者的亲生女儿和再婚妻子都有权利分得这笔钱。“她想要得到全部的抚恤金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你们这边应该积极应诉,开庭时提供给法院相应的证据,能够分得相应数额的抚恤金。”

当天上午,还有一位外地网友拨打电话咨询。“我们兄弟姐妹4人,我有一个哥哥和两个妹妹。哥哥有一个独生子,早在30多年前,20岁的侄子因为和家里吵架离家出走,这一走就是三十多年。 这三十多年里,侄子对他父母完全是不闻不问。”高先生来电告诉陈慕尧律师,“哥哥嫂子先后去世,他都没回来,却偷偷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把大哥银行里的存款取走了。”

高先生和两个妹妹都很气愤,高先生询问律师,小高这种遗弃父母的行为,有权继承遗产吗?哥哥的遗产应该由谁继承?

了解详情后,陈慕尧律师表示,高先生侄子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遗弃被继承人”。 “根据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您侄子这种长期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对被继承人不管不顾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法律上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行为的,丧失继承权。”陈律师认为,高先生侄子的行为不再享有继承其父母遗产的任何权利。

“您哥哥的配偶、父母均已去世,独生子又丧失继承权,此时就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你们兄妹继承。”陈律师表示,高先生侄子在已经丧失继承权的前提下,私自领取、占有的银行存款,属于“无权占有”。“您完全有权要求您侄子全额返还,如果对方不同意,您可以准备证据,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律师说。

问题1:丈夫去世后儿媳一直赡养公公,能继承遗产吗?

刘女士的丈夫金先生是老金的养子,两人结婚后,就一直和公公老金一起生活,平时都是夫妻俩照顾他、赡养他。 前些年,丈夫不幸去世了。丈夫走后,刘女士并没有不管公公,还是像以前一样继续照料他的生活起居。去年,刘女士身体差要去外地治病,公公才搬到他弟弟家附近居住。结果不久后公公就因病去世了,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公公刚去世,他弟弟就私自把公公名下的30多万元存款取走了。刘女士询问律师,这么多年,真正长期照顾、赡养公公的人是自己,作为丧偶的儿媳,有没有权利继承公公的遗产?

律师说法:刘女士,您的情况我已经仔细了解了。您完全不必担心,法律对您这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有非常明确、有力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简单说: 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法律就直接把其“升级”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亲生子女、配偶享有同等的继承地位。 根据您的描述,您和丈夫婚后长期与公公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 丈夫去世后,您仍然继续照料公公生活起居;后来因病搬离,也持续关心、照顾、打理老人生活;您有社区证明、敬老金审批表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您长期赡养、照顾老人。 这些在法律上就认定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您有继承权,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级高于您公公的亲弟弟,他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您已经依法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您公公的弟弟就没有资格继承这笔遗产。他私自取走的30多万元,应当全部返还给您。

问题2:妹妹不履行赡养义务,母亲有权撤销赠与合同吗?

徐先生兄妹两人,父亲早已去世,母亲在世。2020年,家里房屋拆迁,母亲分得拆迁补偿款,当时母子三人约定好,这笔钱给母亲买养老住房,剩下的钱留作母亲生活、医疗开支。后来母亲跟着妹妹一起生活,用一部分钱买了房子,登记在妹妹名下,剩下的钱也都转给了妹妹。 2021年5月,母亲和妹妹签了一份赠予协议,说把拆迁补偿款都赠予妹妹,当时有同步录音录像,母亲明确说,把钱给妹妹,前提是妹妹要负责给她养老送终、尽赡养义务。 可到了2024年徐先生把母亲接走照顾之后,妹妹就因为和他闹矛盾,再也不把母亲接回去赡养,也不管母亲的医疗费、生活费。后来母亲身体和精神状况越来越差,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妹妹拒绝到庭配合程序,法院就指定徐先生做母亲的监护人。现在作为母亲的监护人,徐先生询问律师,母亲是否可以要求撤销之前的赠予协议,让妹妹把拆迁补偿款和利息还回来?

律师说法:徐先生,根据你描述的事实与证据,你们完全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协议,并要求您妹妹返还相应款项及利息。您母亲虽然与妹妹签订了赠予合同,将拆迁补偿款赠予妹妹,但从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明确看出,您母亲的真实意思是把钱交给妹妹,前提是由妹妹负责今后的赡养义务,即便合同文本没有写明,也应当依法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予可以附义务,赠予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您妹妹在接受赠予后,因与家人产生矛盾,拒不将母亲接回身边赡养,也不承担相应的生活、医疗费用,在母亲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中还拒绝配合,已经“明确不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予撤销条件。您作为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有权代理您母亲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要求妹妹返还财产。综合款项使用情况,扣除母亲必要、合理的生活支出后,法院大概率会依法判决撤销赠与合同,并酌情判令妹妹返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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