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联储证券、中德证券、东方证券被同时警示,因在投行业务环节中存在失职行为
3月20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显示,国泰海通证券、中德证券、东方证券、联储证券等4家券商被同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显示,经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吸收合并至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中,对部分应予以关注的异常情况或问题的核查不到位,项目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存在不规范,内部质量控制和内核不完善,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报告及专项核查意见结论不准确。
行政监管措施显示,经查中德证券存在两方面违规行为:一是作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对太原重工大额应收账款、大额预付账款、财务费用等事项的尽职调查不充分,部分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归档不及时。
“二是中德证券作为太原重工2022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的联席主承销商,对太原重工重要子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事项的尽职调查不充分,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归档不及时。”上海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反映出中德证券合规管控不完善,决定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东方证券方面,经查,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更名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后经吸收合并至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工作中,未对销售业务真实性、销售费用准确性等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意见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持续督导核查不到位,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报告及专项核查意见结论不准确。上述情形反映出东方证券合规管控不完善,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东方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联储证券方面,上海证监局表示,经查,联储证券作为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一是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二是未能及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未能督导发行人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联储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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