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致3死1重伤,绍兴轨道交通集团被罚115万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栏获悉,4月23日,其公示了绍兴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绍兴轨道交通集团”)“9.13”轨道交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的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兴应急罚决(2025)第0000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绍兴轨道交通集团主要违法事实为:2025年9月13日23时25分许,绍兴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返场维修的空载列车,在檀渎站开往豆姜站下行区间与4名保洁人员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9·13”轨道交通2号线列车撞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浙政函〔2025〕171号)和《绍兴市“9·13”轨道交通2号线列车撞击事故调查报告》,绍兴轨道交通集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据悉,绍兴轨道交通集团以上行为违反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综合类第七十八条,处罚档次二档,裁量幅度二档,鉴于绍兴市“9·13”轨道交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符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附则第二条第(五)项,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绍兴轨道交通集团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元整(¥1150000.00)的行政处罚。
据绍兴轨道交通集团官方网站介绍,公司性质为绍兴市政府直属国有独资企业,由市国资委授权经营有关国有资产并实施监督,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绍兴轨道集团与绍兴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和市政府授权地块的封闭运作。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绍兴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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