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出借身份证开网店售假,被判赔偿5000元
近日,胶州法院发布《胶州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白皮书(2025年度)》及8起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2025年胶州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概况、经验做法、问题趋势及工作打算,全面展现胶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效。其中,一则“出借身份证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侵害商标权产品,出借人须担责”的案例令人警醒。
被告陈某系在校大学生,以200元的价格将本人身份证出借给案外陌生人。案外人利用陈某的身份信息在某电商平台认证注册开设网店,并承诺陈某每次配合刷脸验证给予20元报酬。原告系案涉“A**a” 商标权利人,发现案涉网店销售标注其商标的假冒化妆品后,申请平台披露网店注册登记主体信息。随后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登记经营者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停止侵权 ,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30000元 。陈某认为,该店铺并非其本人实际经营,只是将身份证出借获取报酬,对网店实际销售的商品及商品是否侵权均不清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网店未经原告许可,在店铺商品、商品包装、产品展示图、商品链接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陈某主张其并非案涉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对网店侵权现象不知情 ,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经营者,也未证明其本人对店铺的侵权行为完全不知情或无法控制。经法庭释明,被告陈某意识到出租、出借身份证本身系违法行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该出借行为可能造成法律后果,不知情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产品销售数量与价格,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组织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陈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000元。
法官提醒,公民对个人身份信息负有审慎管理义务,出租、出借身份证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若身份证件被他人借用并用于违法侵权活动,无论本人是否知情、是否获利,都可能因帮助行为而承担法律后果 ,沦为侵权“工具人”。电商平台登记的账号主体依法应当对店铺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承担责任后虽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但不能对抗被侵害的权利人。该案警示公众应妥善保护个人信息,随意出借身份证给他人很有可能给自己借来大麻烦。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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