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管发布4起噪声污染违法问题典型案例

2026-05-12 14:38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阅读 (1214) 扫描到手机

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锚定“建设群众满意的城市管理”核心目标,将影响市民居住环境品质的建筑施工噪声及有关社会生活噪声问题“打开来分析”,快速化解市民诉求,依法严查职责内噪声违法行为,防范减少扰民问题发生。现将近期依法查处的4起噪声污染违法问题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1:查处市北区某建筑工地夜间违法施工案

基本案情

位于市北区的某城市道路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周期长,施工范围大,沿线居民小区密集。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结合项目施工进度和周边群众诉求情况,加强对该项目的执法检查力度。近期,执法人员夜间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在黑龙江南路上的某标段在22:30仍使用挖掘机、破路机等大型机械进行施工作业,产生明显噪声。经确认,当晚的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依法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有关规定,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后续跟进落实,涉案施工单位在限期内缴纳了罚款,并加强了施工组织,对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的作业环节,提前依法申请证明并及时公告周边居民,同时也积极采取了一些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以减少噪声扰民影响。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案例2:查处崂山区某餐饮店油烟净化设施噪声超标案

基本案情

市民通过青岛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崂山区银川东路某饺子店将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在楼顶,位置靠近居民区,噪声扰民严重。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油烟净化设施昼间运行时边界噪声超过区域排放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店立即整改,并依法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店未按期缴纳罚款,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该店已缴纳罚款,并将楼顶油烟净化设施挪至远离住宅的位置并加装隔音棉。经“回头看”核查,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扰民问题得到解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案例3:查处李沧区某公司超标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案

基本案情

市民通过青岛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李沧区重庆中路某项目基础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扰民。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现场核查,并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工地施工场界噪声超过昼间排放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并依法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涉案施工单位在限期内缴纳了罚款,并按要求落实了降噪措施。经后续跟进执法检查确认,施工场界噪声已低于排放限值,未再收到该项目噪声扰民有关投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案例4:查处城阳区某零食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进行宣传案

基本案情

市民通过青岛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城阳区崇阳路某零食店在营业期间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反复播放广告宣传内容,噪声扰民。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现场核查确认,该店为居民楼下底商,在营业场所门口放置高音广播喇叭,营业期间持续反复大声播放广告宣传语,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休息造成干扰。该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店立即整改,并依法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有关规定,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店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拆除了高音广播喇叭,并缴纳了罚款。经后续跟进执法检查,该店未再设置高音广播喇叭进行宣传,投诉渠道也未再收到该店噪声扰民投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温馨提示

在夜间擅自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进行广告宣传,建筑施工、营业性文化娱乐和商业经营场所超标排放噪声等行为,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市民健康生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目前中高考日益临近,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深入开展“为考生送安静”执法保障行动,在考试期间及考前备考阶段,对居民区、考点周边等噪声敏感重点区域,严密巡查,严格查处,对影响考生学习和休息的噪声违法行为做到“接诉即查、违法必究”,全力为广大考生营造宁静、舒心的备考与应考环境。让我们携手努力,从每一处细节做起,共同守护宁静和谐的城市家园。

(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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