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太博医院被罚3000元

2019-01-31 17:56 信网阅读 (1904907) 扫描到手机

日前,记者获悉,青岛太博医院超出批准的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该院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青岛市卫生计生委对该院作出了处罚幅度为特别严重的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了解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据悉,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针对太博医院的违法行为,2018年12月13日,卫生计生委对太博医院作出了处罚幅度为特别严重的行政处罚,对其进行了警告,并罚款3000元。

记者从相关主管部门了解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对于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要求非常严格,规定要求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而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并且该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而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为了核实该案,记者联系到了太博医院综合办公室,但接线人员表示对此事并不清楚,称须进行落实汇报后才能回复,但是截至发稿,太博医院未回复。期间,记者曾再次联系到该院综合办公室,但太博医院综合办公室主任表示对此事“无可奉告”。

信网记者 张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