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确定减税降费政策 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按50%减征"六税两费"

2019-02-01 10:16 青岛市税务局阅读 (185167) 扫描到手机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迅速出台一系列政策,明确减税细节。

为充分释放减税降费红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1月30日,山东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按国家最高幅度落实地方税费减免政策,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月31日,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转发《通知》,明确要求各区、市局财税部门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青岛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物流企业,既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3号)规定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并且在此基础上,叠加我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优惠,减免幅度高达75%。

实施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