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秩序,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防范价格欺诈、违规计费、价外加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广大车主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优化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现就全市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收费公开透明
各经营性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缴费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收费公示牌,清晰标注以下内容:停车场全称、停车场备案编号、收费等级确认号、营业时间、服务电话、停车场经营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收费项目及标准、停车服务收费说明等内容。公示内容不得使用模糊小字、遮挡涂改、简化关键信息;严禁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服务费、管理费等额外费用。
二、规范计时计费规则,公平合理收取停车费用
(一)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分白天和夜间两个计费时段。白天从7 时到 19 时,计时收费;夜间从 19 时(不含)到次日 7 时(不含),计次收费。跨时段停车的,分白天和夜间分别计费。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每次停车30 分钟(含)内免收停车费,新能源汽车每日(连续 24 小时为 1 日)在同一个公共停车场免收首个 2 小时停车费。新能源汽车在停车场内公共充电设施上充电时,免收停车费。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自主设定免费时段、收费标准的,计费规则必须客观清晰,不得隐瞒优惠政策。设置半小时免费停放的,停放30分钟以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超出免费时长方可计费。
(四)明确计时进位方式,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等规则必须对外公示,不得现场随意变更计费口径。
(五)停车计时设备需按期检定,确保计时准确,不得人为篡改停放时长、提前起算收费。设备故障时应主动告知车主并合理结算,不得强行收费。
(六)依法落实各类车辆免费政策,对军警车辆、消防车、救护车、抢险作业车辆、持证残疾人代步车辆等按规定免收停车费,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三、依法自主合理定价,严禁各类价格欺诈行为
(一)不公示收费标准、公示信息缺失、虚假标示收费规则;
(二)隐瞒免费时段、人为缩短免费时长、多计停车时长;
(三)虚构优惠、误导性标价、设置不合理限制性消费条款;
(四)捆绑消费、强制消费,不停车收费、只收费不提供停放服务;
(五)拒绝提供正规收费票据,以不开票为由随意加价或减免费用;
(六)短期内无正当理由大幅涨价,扰乱区域停车收费市场秩序。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停车场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收费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