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告诫函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社会风尚,规范文身服务行业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向全社会及文身服务经营者发出如下郑重告诫:
一、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属于有创操作,易引发感染过敏,且清洗代价高昂、过程痛苦,更可能成为日后升学、参军及公务员招录的“拦路虎”,对未成年人未来就业和社交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二、规范经营资质与标识
依法登记:从事文身服务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标注“文身服务(除面向未成年人)”字样,严禁无照经营。
显著标识: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入口处、收银台等醒目位置长期张贴“禁止未成年人文身”标识。
身份核查:对难以判断年龄的消费者,必须查验身份证件原件,确认年满十八周岁后方可提供服务。
三、规范宣传行为
不得制作、发布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广告,严禁在学校、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周边投放文身广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刻意美化文身效果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消费。
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职责持续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经营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信用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保护其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各经营主体严格自律,自觉抵制违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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