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山东裕源集团有限公司昌邑第二化工厂被处罚

2026-08-07 15:55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23805) 扫描到手机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山东裕源集团有限公司昌邑第二化工厂收到昌邑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潍昌)应急罚〔2026〕63 号)。

公示显示,企业存在一项违法事实: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14号第A档相关规定,昌邑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整,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27 日。

企查查显示,山东裕源集团有限公司昌邑第二化工厂成立于2004年12月2日,负责人为袁向杰,是山东裕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该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工业溴、工业盐、H酸、硫酸等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同时涉及热力供应、炭素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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