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农村综合环境提升工程项目被责令重新采购
半岛网8月13日讯 近日,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发布《淮安市淮安区农村综合环境提升工程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经核查,投诉事项成立,该局责令采购方重新开展本次采购活动。
该项目编号:JSZC-320803-SJZC-G2026-0008,项目名称为淮安市淮安区农村综合环境提升工程项目。投诉人为四川康源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126号204号2层258号;被投诉人为淮安市淮安区城市管理局,地址为淮安市淮安区城西北路41号,本次项目无相关供应商。
投诉人列明七项投诉事项:一是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本项目企业业绩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三是本项目要求提供所投产品的技术专利证书、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证书、省级(含)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的设置不合理;四是本项目要求所投标垃圾中转站设备配套控制系统软件、管道疏通平台软件的软件著作证书不合理;五是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设备安装、基建的简易图不合理;六是本项目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的内容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是本项目要求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商(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不合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人提出诉求,一是对投诉事项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明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不合理设置条件等影响采购公平竞争的行为,如属实,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请财政部门书面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直至相关投诉事项得到妥善处理并得出明确结论。
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作出处理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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