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山东锦汇航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5万元

2026-09-01 15:44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44234)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9月1日讯 近日,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日环开罚〔2026〕3号),山东锦汇航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被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处罚文书显示,2026年5月12日,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的山东锦汇航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企业建设微型航空动力技术产业化项目,生产过程会产生废切削液,企业虽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但现场发现15.9千克废切削液露天放置在生产车间北侧,并未存入危废暂存间内。

经查,涉案废切削液属于HW09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6‑09。该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贮存要求,属于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部门现场固定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现场影像等证据,向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企业在检查当日即完成整改,复查确认同类违法行为未再次发生。调查过程中企业能够依法配合执法,两年内本次为首次环境违法记录。

本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时间,但作出处罚时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经废止。依据《行政处罚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处罚更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开展处罚裁量,同时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综合危险废物数量、种类、整改情况、配合调查、违法次数等多重因素,最终作出罚款伍万元的处罚决定。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企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法定期限内该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处罚决定书明确,企业需在收到文书15日内足额缴纳罚款,逾期将按每日3%加处罚款。企业如果不服处罚,可60日内向日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态环境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