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稀土永磁体,烟台东星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海关63万元罚单

2026-09-02 11:26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9503) 扫描到手机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官网对外披露烟台海关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关缉违字〔2026〕45 号),烟台东星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被处以 63 万元罚款。

据海关公开的处罚文书显示,2025 年 4 月 4 日至 4 月 15 日期间,烟台东星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分 13 票申报出口稀土永磁体。该批货物含有金属镝、铽成分,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5 年第 18 号公告,属于实施出口管制的物项,出口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企业在上述货物出口时,均未取得、提交对应许可文件。

这 13 票货物流向德国、巴西、泰国、墨西哥、柬埔寨、波兰、芬兰、匈牙利等多个国家,产品多用于汽车、船舶、助力自行车电机,还有空调压缩机、手机摄像头、游戏机风扇等民用场景。其中 6 票货物后续完成退运进境,对应违法经营额 11723541 元;5 票货物已经在境外投入生产使用,无法退回,对应违法经营额 3130196 元;剩余 2 票货物申报出口时被海关查验,没有实际出境,违法经营额 1068883 元。针对已经退运的 6 票货物,海关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其余涉案行为作出罚款 630000 元的处理,同时要求企业对未实际出口的两票货物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工商公开信息显示,烟台东星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0 年,注册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 888 号,注册资本 10058.57 万元,企业前身为烟台首钢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完成更名。烟台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包头稀土研究院也持有该公司部分股份,企业主营高性能烧结钕铁硼永磁材料,是国内磁性材料领域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处罚文书要求,企业需要在收到决定书 15 日内完成罚款缴纳,如果对本次处罚结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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