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开展政府采购 肃州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被处罚

2026-09-09 08:27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3370)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9月9日讯 近日,政府采购网发布肃财监〔2026〕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肃州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肃州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2024年国家现代种业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项目

当事人:肃州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902MB1P3255XF

单位地址:肃州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收到《肃州区审计局关于拆分项目规避办理政府采购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肃审〔2026〕28号)后,依法对当事人组织实施的“2024年国家现代种业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并于8月2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组织实施预算资金为160万元的“2024年国家现代种业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过程中,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当事人将该项目人为拆分为5个子项目(累计金额152.51万元),通过限额以下“阳光交易系统”邀请竞价等方式确定供应商。上述事实有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成交)情况资料、合同签订文本、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3—202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甘财采〔2022〕24号)等相关规定,其行为属于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未在指定媒体(甘肃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以及未按规定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组织采购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等规定,对其作出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查清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机关已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基于上述事实,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肃州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2.对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问题线索,由肃州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并予通报。肃州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本机关。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事务中心,联系电话:0937‑2676891。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