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昌乐县继源机械配件厂被罚款15000元
2026-09-10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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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披露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昌乐县继源机械配件厂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受到处罚。
公示信息显示,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潍乐)应急罚〔2026〕32 号,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6 年 8 月 19 日,处罚机关为昌乐县应急管理局。违法事实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 114 号 A 档相关规定,对该配件厂处以罚款 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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