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29所学校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被投诉 责令重新采购
半岛网9月11日讯 近日,长岭县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针对长岭县莱薰路学校等29所学校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投诉作出处理。
一、项目名称
长岭县莱薰路学校等29所学校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083号-CLXCGZX-2026016。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耀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外滩路英小镇50栋111号
被投诉人1:长岭县莱薰路学校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镇
被投诉人2:长岭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岭县长岭镇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6年8月5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6年08月13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08月19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08月25日
采购项目名称:长岭县莱薰路学校等29所学校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
包号:无
采购人名称:长岭县莱薰路学校
代理机构名称:长岭县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文件公告:2026年8月5日至2026年8月11日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环节提供节能认证证书、环境标志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并作为投标有效性的否决条件,违反《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29号)第四条的强制性规定;质疑答复将该禁止性条款解释为“倡导性”,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2:“音频接口≥3个”超出义务教育教学实际需要,且通过“不满足一条扣2分”规则将该指标实质设为评分因素,违反财库〔2023〕29号附件序号69“不可作为评分因素”的标注,并对戴尔等品牌构成排除;答复函举证不能。
投诉事项3:★处理器“物理核心数≥10、最大睿频≥4.5Hz、线程数≥12”远超国家标准与实际需要,在本项目预算约束下事实上仅Intel 15‑13400/14400可满足,构成指向特定产品;答复函回避事实,举证不能。
投诉事项4:显示器四项加分组合(可视角度≥175°、刷新率≥100Hz、护眼认证、对比度≥3000:1,合计12分)超出实际需要、实质锁定VA面板技术路线并指向联想特定型号;答复函所举证证据自相矛盾,且单项型号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自行设的加分条件。
投诉事项5:“投标显示器有护眼认证得3分”未明确认证类型、认证机构及判定标准,评审标准无法客观量化;答复函自认“表述可优化”,却未在开标前依法发布任何澄清或更正公告。
投诉事项6:“服务响应时间2–4小时到达现场得2分、4–8小时得1分”违反财库〔2023〕29号附件序号16 8“不可作为评分因素”的标注,并对非本地投标人构成地域歧视;答复函的辩解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7:技术部分40分全部采用“非常合理/较为合理/基本合理”主观三档评分,缺乏客观量化标准,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答复函以“分档即量化”辩解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8:全部★实质性指标与全部加分项叠加后,市场上仅极少数特定品牌组合可同时满足,构成以公开招标形式掩盖的排他性采购设计;答复函“3组以上品牌组合可拿满分”的主张无任何具体证据支撑。
投诉请求一(紧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立即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开标时间为2026年8月26日9时00分,情况紧急,一旦开标评审将无法逆转)。
投诉请求二:依法认定招标文件下列条款违法并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1. 删除投标环节须提供节能证书、环保证书、3C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的否决条款,改为承诺制,认证核验移至履约验收阶段(事项1);
2. 删除“音频接口≥3个”要求(调整为国家标准1个),并消除其评分功能(事项2);
3. 删除★处理器“物理核心数≥10”否决指标,调整为不低于国家标准物理核心≥6核、线程≥12的综合性能导向参数,取消★标记(事项3);
4. 删除显示器对比度≥3000:1加分项,或将四项加分拆分并明确VA/IPS面板平等参与(事项4);
5. 将“护眼认证”3分替换为财库〔2023〕29号附件序号35、36量化指标,或明确认证类型清单、机构资质及证明材料要求(事项5);
6. 删除服务响应2‑4小时/4‑8小时到场评分项(事项6);
7. 将技术部分40分细化为具有客观判定标准的评分点,删除“非常合理/较为合理/基本合理”主观表述(事项7);
8. 对★指标与加分项进行整体公平竞争审查,消除叠加排他效果,确保三个以上不同品牌组合可公平获得商务满分(事项8)。
投诉请求三:因上述改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责令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改正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请求四:对被投诉人设置排他性条款、明知参数需要完善而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投诉事项组织了专家论证,查明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6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7成立;投诉事项8部分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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