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晟泰药业有限公司涉多项安全生产违法 被罚款8.4万元
半岛网9月15日讯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行政处罚详情,济宁晟泰药业有限公司被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处以84000元罚款。
公示信息显示,济宁晟泰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ML17M4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劲松,地址位于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
处罚决定书文号:(鲁宁)应急罚〔2026〕78号,处罚决定日期2026-09-10,处罚类别为罚款,处罚结果:作出处人民币捌万肆仟圆(84000元)。
违法事实: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号第A裁量档次“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精细化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考《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4号第A裁量档次“未对3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安装、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机关: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00004313485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