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采购项目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项目废标重新采购
半岛网9月15日讯 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分网发布桦甸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桦财函〔2026〕22号)。
公告显示,项目名称:桦甸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五大共享中心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759号-HYZB-2026-128-03)。
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吉林省泰华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明桦街吉桦路1166号;被投诉人1:桦甸市人民医院,地址:吉林省桦甸市大兴街302号;被投诉人2:吉林省鸿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丰满区万隆三区六号楼2网点;相关供应商:长春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航空街888号。
基本情况:采购结果公告日期:2026年7月17日;首次质疑提出时间:2026年7月20日;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7月20日;首次提起投诉时间:2026年7月27日。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长春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所投万东医疗i_space1.5T pro产品存在两项实质性参数负偏离,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不允许负偏离,违反招标文件硬性规定,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否决投标,仅予以扣分,评审行为违法,该供应商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本次第三合同包中标结果应予撤销。投诉事项2:评标办法设置“优惠条件(3分)”加分项,评审因素设置违法。代理机构以超7日质疑时效驳回,法律适用错误。投诉事项3:质保期基准约定模糊,20分质保延长加分无统一计算基准,评审标准存在重大缺陷。投诉事项4: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评审规则相互冲突,同时约定全局“不允许负偏离”与评分表“技术参数负偏离扣分”,评审标准存在重大歧义。投诉事项6:技术参数扣分规则逻辑严重失衡,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不匹配,违反政府采购评审规则。投诉事项7:付款方式条款模糊,仅约定“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损害公平竞争。
投诉请求:1、认定长春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投标存在实质性负偏离,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2、撤销本项目第三合同包当前中标结果公示。3、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正招标文件全部违法、歧义、未量化评审条款,完善商务条款后重新开展公开招标。4、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本次招标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监管处置。5、招标文件条款冲突直接造成评审标准模糊,评审委员会缺乏统一、清晰评审依据,本次评审活动基础存在瑕疵,成交结果合法性存疑。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针对投诉事项1、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明确规定不允许负偏离,第三章“评标办法”又将重要参数负偏离作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部分条款前后表述不一致,导致本项目评审过程和评审标准显失公平,损害了所有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且中标供应商所投万东医疗i_space1.5T pro产品实质性参数存在负偏离,投诉事项1、5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4、6、7:《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5成立,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本项目应予废标,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4、6、7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桦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桦甸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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