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使用 淄博宇佳化工有限公司被罚20万元
半岛网9月15日讯 近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环罚〔2026〕07008-1号),淄博宇佳化工有限公司因产品罐区技术改造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便投入生产使用,被处以20万元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8月14日。
据调查,淄博宇佳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淄博市临淄区乙烯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为郑桂敏。该公司产品罐区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800万元,项目于2020年启动建设,2021年建设完工,并于2025年12月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2026年5月28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实,企业厂区南侧建成8座200m³储罐,编号V501-V508,这8座储罐并未纳入企业原有8500吨/年烷基苯磺酸搬迁整合提升技改项目的4个罐区范围内,现场还配套建设一套装卸车平台。
查看罐区中控液位记录仪,V503、V501、V507、V506、V505储罐均存有物料。储罐及装卸作业产生的废气,通过管线收集后送入硫酸法车间配套的3座串联式碱喷淋塔处理。该产品罐区技术改造项目,尚未编制应报批的环评文件,配套环保设施未完成验收,项目已投入使用。
执法部门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同时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条款。办案过程中查明,该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已达3次(含本次);但企业主动申请履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鉴定本次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5041.52元,企业足额缴纳赔偿金,并计划投入不少于8万元开展植树绿化、环保公益宣传等生态修复活动,具备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合各项因素,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最终作出处罚:对淄博宇佳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