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未履行,日照百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6-09-17 14:50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5443) 扫描到手机

近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2025) 鲁 0212 执恢 212 号】,对日照百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于光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据文书显示,该院于 2025 年 03 月 18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日照百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令明确,日照百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于光新,不得实施九类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限制消费措施自限制消费令发出之日(2026 年 01 月 16 日)起生效,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方可解除。企业如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开展。

文书同时警示,若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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