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丹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安全警示标志缺失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026-09-18 15:44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2058) 扫描到手机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潍坊丹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安全生产相关问题,收到昌乐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潍乐)应急罚〔2026〕38 号。

公示信息显示,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昌乐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6 年 9 月 9 日。

公开工商资料显示,潍坊丹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注册地址为昌乐县宝城街道东徐创业园 10 号,注册资本 2000 万元,该企业主营橡胶和塑料制品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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