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第一中学学生床等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布 项目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半岛网9月21日讯 近日,无棣县财政局发布棣财采〔2026〕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针对山东省无棣第一中学学生床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号:SDGP371600000202601001409、A02包)政府采购投诉作出处理,该项目因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被责令撤销合同、终止采购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次投诉人为山东接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800号银座好望角广场2‑1308,法定代表人为辛轶;被投诉人分别为滨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山东省无棣第一中学;相关供应商为山东旭川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投诉人因不满意山东省无棣第一中学2026年7月20日就该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7月28日向无棣县财政局提起投诉,经补正后该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显示,该项目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项目说明采购需求中,课桌桌面要求采用E1级三聚氰胺饰面板,支撑桌钢架采用优质椭圆形钢管,属于钢木结构课桌。钢木课桌作为钢木家具类产品,对应《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A060201钢木台、桌类。成交供应商山东旭川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为SCA2026ELP04222666,认证单元为其他家具,认证范围不能够覆盖项目磋商文件需求的钢木家具课桌。
投诉人请求取消成交供应商的环保产品价格扣除加分,取消成交供应商环保产品技术得分、优惠幅度加分支持,重新计算得分、重新排名确认成交供应商;同时请求就该项目磋商文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环保产品价格扣除支持和产品技术得分、优惠幅度加分支持,采用客观统一标准进行评分。
投诉人提出,依据磋商文件相关内容,采购需求课桌台面为人造板木质材料,按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主要功能台桌面及支撑材质分类属于钢木台桌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环保栏目查询成交供应商所持SCA2026ELP04222666证书,结果显示未查到符合条件的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信息,该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加分支持要求,不应予以加分。
投诉人称,其公司提供的课桌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单元为钢木家具,成交供应商证书认证单元为其他家具,两家企业均获得政策加分。两份证书对应的产品材料物理属性、产品类别、认证单元各不相同,但评审均予以认可,该项评分属于客观分,不允许多个评分标准,该情形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按照统一标准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该项政策加分重新打分。投诉人投诉法律依据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家具HJ2547‑2016标准。
无棣县财政局受理投诉后,调阅审查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评审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答辩材料等书面材料,并向中标合信(京)认证有限公司送达《关于协助调查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函》开展核查。
经核查,山东旭川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课桌椅产品型号为SHY‑KZY80,品牌盛鸿亿,所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编号SCA2026ELP04222666,证书有效期至2031年1月15日。该项目原磋商小组对相关供应商最终报价实施30%价格扣除用于评审,其中20%价格扣除对应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10%价格扣除对应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无棣县财政局向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发函协查,该认证公司书面反馈,编号SCA2026ELP04222666证书认证材料内,获证组织提供的其他家具中课桌、课椅原材料配比表包含钢板、塑料部件、钢管等描述,不包含E1级三聚氰胺饰面板。
据此,无棣县财政局认定,山东旭川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课桌椅产品不符合该项目磋商文件关于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原磋商小组给予其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无棣县财政局发现该项目存在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经监督检查核实,该项目未正确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经查,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政策执行条款写明环保产品优惠幅度为{根据采购人要求确定,政府采购项目通常为10%}。无棣县财政局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通知》(鲁财采〔2026〕1号)相关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在价格分和技术分项下给予4%至8%的加分。该磋商文件设置环保产品10%价格扣除,不符合鲁财采〔2026〕1号文件规定,属于未依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无棣县财政局作出处理认定:
一是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是该项目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决定书同时告知,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无棣县财政局棣财采〔2026〕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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