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成立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德州医院新湖院区物业一体化服务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半岛网 10 月 8 日讯 德州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德州医院新湖院区物业一体化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公告认定,投诉事项 2、3 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该项目编号为 SDGP371400000202601001367,项目名称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德州医院新湖院区物业一体化服务项目。
投诉人为山东智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街道太平河南路 1567 号均和云谷・济南汇智港产业园 1 号楼 701C3(一址多照)。被投诉人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德州医院、德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尚德六路 1 号、山东省德州市东风东路 1666 号。相关供应商:无。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为: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二、详细评审商务部分 "业绩评分标准" 规定,供应商须以 "同一份合同" 同时完整包含环境保洁、工程维修、中央运送(含标本运送、患者运送)、导医、秩序安保或消防管理等五项服务内容方可计分,缺少任意一项即 "不得分",该设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且此评分标准完全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我公司严重怀疑是为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量身定做,而且最终中标单位也会是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投诉事项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二、详细评审中的 "管理人员配置" 中的保安员三级(高级保安员)要求错误,应当是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该证书并不分等级。投诉事项 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二、详细评审中的 "管理人员配置" 中要求中央运送主管必须具备医疗护理员或高级护工证书,与中央运送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依据及结果为: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 1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 2、3 投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其他补充事宜: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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