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不符合国家标准 东营东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被罚七万五千元

2026-10-08 13:11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1639)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 10 月 8 日讯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近日公示东营东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500613373766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颜海涛,地址位于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万达路 6 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东)应急罚〔2026〕69 号,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处罚类别为罚款,处罚结果为罚款柒万伍仟元(¥75000)整。违法事实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公司在一号仓库(丙类)内存放危险化学物品物料有 6 种:分别为亚硝酸钠(CAS 号 7632-00-0,氧化剂)2.8 吨,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第 5.8 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3.1.3 条,存放多乙烯多胺(CAS 号 68131-73-7)9.36 吨、乙二酸二乙酯(CAS 号 95-92-1)5.79 吨、1,6 - 己二胺(CAS 号 124-09-4)4.08 吨,与氧化剂亚硝酸钠混存,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第 5.5 条,存放液碱(浓度 32%)11.18 吨、氢氧化钠固体(CAS 号 1310-73-2)1.54 吨,未经过防腐蚀,防渗处理,不符合《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第 4.1.1 条。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六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罚机关为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113705000043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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