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贷业务管理不到位,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被罚35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

2026-10-09 10:08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4684) 扫描到手机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作出烟金罚决字〔2026〕24-25 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公示信息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信贷业务管理不到位。监管机关对该行作出罚款 35 万元的行政处罚;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朱香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给予警告处罚。

企查查公开资料显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成立于 2008 年,位于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 7 号,属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在烟台区域开展存款、贷款、结算等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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