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中源油(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

2026-10-12 08:00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385)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 10 月 12 日讯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披露,中源油(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东营区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 10000 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东区)应急罚〔2026〕43 号,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10 日,处罚类别为罚款。

违法事实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机关为东营区应急管理局。 中源油(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WK93E9Q,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徐祥坤,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工业园郝纯路与 002 县道交叉口往北 400 米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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