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山东德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罚

2026-10-12 08:08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383)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 10 月 12 日讯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披露,山东德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 10000 元。

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临)应急罚〔2026〕50 号,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10 日,处罚类别为罚款。

违法事实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 114 号第 A 档。

处罚机关为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山东德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34901777X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宋颖,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经济开发区新源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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