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姜家窑金矿有限公司未消除事故隐患被罚4.5万元

2026-10-12 16:05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1144)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10月12日讯 近日,信用中国平台公示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招远市姜家窑金矿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处以4.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烟招)应急罚〔2026〕76号,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10月10日。

公示信息显示,该企业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条款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隐患情况需向监管部门及职工大会报告。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同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14号第C档作出处罚。法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次处罚金额肆万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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