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格力斯药业厂区挖出 0.75 吨倾倒危废,被罚 20 万元

2026-10-14 15:24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2129) 扫描到手机

近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青岛格力斯药业有限公司(下称 "格力斯药业")作出行政处罚:因擅自倾倒危险废物,该公司被罚款人民币20 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青环罚〔2026〕08019 号。

事件还原:举报牵出埋地危废

处罚决定书披露,2026 年 5 月 9 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格力斯药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使用挖掘机在公司厂区东北角一处未硬化地面进行挖掘,挖出农药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及沾染物约 1 立方米,部分呈深褐色、散发刺鼻农药气味,经称重共计0.753 吨。

经青岛斯坦德环境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 2026 年 8 月 6 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挖出的倾倒物及其混合土壤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 HW04 263-012-04(农药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该公司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明确,此类危废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具备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据该公司危废转移合同,本案涉案危废处置价格为 6000 元 / 吨,处置费用共计 4518 元。

从旧兼从轻:法定 "65 万" 最终定 "20 万"

处罚决定书显示,格力斯药业的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关于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危险废物的规定。按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应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计算,依法应处罚款人民币 65 万元整。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经对比新旧法律处罚幅度,新法整体更有利于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决定适用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处 2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部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裁量:危废数量 0.753 吨(权重 1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为工业园区且远离水源人居(0%)、当天即进行了清理转运(0%)、依法配合调查(-10%)、近 2 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 2 次(-5%)。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6 年 8 月 16 日送达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最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格力斯药业罚款人民币20 万元整,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企业介绍:注册资本 2000 万的老牌定点农药厂

公开资料显示,格力斯药业成立于 2005 年 2 月,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注册地位于青岛胶州市马店镇大后屯,法定代表人车培桥,参保人数 35 人,2024 年营业收入约 2433 万元。公司系国家定点农药生产企业,主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农药的研发生产与批发,持有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经营许可证,拥有注册商标 300 余个、专利 15 项,2025 年获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股东包括青岛艾格有机硅助剂有限公司(持股 50%)及自然人股东等。

并非首次 "上榜":近年屡收罚单

梳理公开记录可见,格力斯药业近年来已多次被行政处罚:2021 年 9 月,因生产不合格产品,被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没收违法所得 4325 元并处罚款 5 万元;2022 年 12 月,因生产劣质农药 "10% 乙羧氟草醚乳油"(有效成分实测值 8.1%,低于标准值 10.0%),被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收违法所得 1972.82 元、罚款 2 万元,并责令停止生产劣质农药(胶综法罚字〔2022〕第 202201226 号);2024 年 9 月,因农药灌装生产线未密闭、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通电运行,被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罚款 3.8 万元(青环罚字〔2024〕08065 号);2026 年 10 月,本次擅自倾倒危险废物被罚 20 万元。

从废气治理到危废管理,从产品抽检到环境执法,这家老牌农药企业屡次触碰监管红线,且本次为近两年内第二次环境违法。危险废物属 "高危" 监管对象,执法部门明确提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