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招远市姜家窑金矿有限公司被罚45000元

2026-10-20 11:13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2460) 扫描到手机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披露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招远市姜家窑金矿有限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 45000 元。

公示信息显示,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烟招)应急罚〔2026〕76 号,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10 日,处罚类别为罚款。违法事实认定为该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同时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 114 号第 C 档作出处罚。

公开工商资料显示,招远市姜家窑金矿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5 年,注册地址为招远市夏甸镇姜家窑村,注册资本 1530.03 万元。该公司由中矿金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 持股。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