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给付义务 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
2026-10-2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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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下发限制消费令(2026)鲁 0891 执 1203 号,对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印珠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据悉,该案为济宁协力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立案执行。因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限制消费决定。
限制消费令明确,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张印珠不得实施九类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及以上座位;在星级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购置不动产、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
如该单位确因经营必需,需要开展上述被禁止的消费活动,须向法院提交申请,获批后方可实施。如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且查证属实,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限制消费措施自限制消费令发出之日起生效,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全部义务后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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