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辉(威海)医用材料供应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产被罚 24 万元

2026-10-29 08:16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1701)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 10 月 29 日讯 近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鲁威环(高新)罚〔2026〕4 号),对恒辉(威海)医用材料供应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4 万元。

据了解,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据群众举报线索,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对恒辉(威海)医用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溶剂型油墨印刷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企业于 2021 年 2 月购进印刷设备、建成投产。因 “未批先建” 行为已超过两年追责期限,生态环境部门对该问题不予立案;但该项目自建成后持续生产,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情形,执法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该案相关违法事实有多项证据予以佐证:一是 2026 年 9 月 9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该公司具体位置、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二是 2026 年 9 月 9 日提取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主体身份;三是 2026 年 9 月 9 日提取的印刷机购销合同书、物料采购台账,证实该公司于 2021 年 2 月建成并投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2 个月以上;四是调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物料采购台账,证实该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类别;五是调取山东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信息,证实企业建设地点位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单元;六是调取该公司在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情况,证实企业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 1 次;七是提取企业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确认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夏玉燕;八是 2026 年 9 月 10 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进一步佐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夏玉燕。

经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条,同时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类第 9 项及修正处罚裁量表,综合考虑环评管理类研判报告表、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生态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单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2 个月以上、企业依法配合调查、两年内含本次违法 1 次等裁量因素,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对恒辉(威海)医用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恒辉(威海)医用材料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夏玉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UBSLGRG,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区初村镇石海街 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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