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油站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被罚 2 万元

2026-10-29 08:25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1896)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 10 月 29 日讯 近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鲁威环(高新)罚〔2026〕6 号),对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 万元。

据了解,2026 年 8 月 25 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世昌大道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该案相关违法事实有多项证据予以佐证:一是 8 月 6 日、8 月 25 日分别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据,证明该公司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该加油站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二是 8 月 27 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属实;三是 8 月 6 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书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世昌大道站是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授权委托人有权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和承认相关事实;四是 8 月 27 日提取企业规模说明及员工工保证明,证明该公司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9 名;五是 8 月 27 日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截图,证明该公司行业类别为机动车燃油零售,排污许可证标明油气回收系统废气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六是 8 月 27 日提取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证明该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 1 次(含本次);七是 8 月 25 日提取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告知书,证明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世昌大道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流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要求;八是 8 月 27 日提取专项安全评价报告,证明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世昌大道站加油站油罐总容积 20.5 立方米;九是 9 月 16 日提取整改后合格检测报告,证明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世昌大道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流比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要求;十是 8 月 21 日提取上级线索推送截图,证明线索来源为大气监督帮扶,轮次为 2026017;十一是 8 月 27 日提取的威海市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证明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单元;十二是 8 月 27 日提取的检测机构资质、授权签字人、原始检测记录等,证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经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储油库、加油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铁路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的规定。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威环(高新)罚告〔2026〕6 号)告知该单位有权陈述申辩,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 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 “大气污染防治类” 第 10 项及修正处罚裁量表,综合考虑:已安装但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权重数值 0%);加油站总容积等于 90 立方米(权重数值 0%);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单元(权重数值 10%);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权重数值 10%);违法次数为 1 次(权重数值 15%),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对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EK39TKX2,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街道北竹岛小学北侧 1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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