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汐络豪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罚 50 万元

2026-10-29 09:07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1830)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 10 月 29 日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山东汐络豪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青税稽三罚〔2026〕84 号),对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500000 元。

经调查,山东汐络豪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北京西路 3 号 18 栋商务 1001 户。该企业成立后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次月即走逃失联,未进行纳税申报,进项发票严重不匹配,属于无真实经营业务的空壳企业。

经查,该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43 份,其中正数发票 40 份、负数发票 3 份,价税合计 4799966.43 元,金额合计 4030205.51 元;同时取得江苏枫昱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迹速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 6 份电子专用发票,金额 541111.50 元,税额 70344.50 元,价税合计 611456 元。上述购销业务均无真实交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案相关证据包括增值税发票领用开具明细、纳税申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走逃(失联)证明、检查银行账户查询记录等材料,证实该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山东汐络豪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 500000 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税务机关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山东汐络豪建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5MAE1M9UD33N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北京西路 3 号 18 栋商务 1001 户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