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源集团沁泽焦化有限公司因废气颗粒物超标排放被罚25.3万元

2026-11-06 11:30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6149) 扫描到手机

11 月 5 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沁环罚〔2026〕20 号),山西明源集团沁泽焦化有限公司因废气颗粒物排放超出许可限值,被处以罚款 25.3 万元。

公开工商信息显示,山西明源集团沁泽焦化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注册地址为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中村镇北庄村,注册资本 53869 万元,新疆和天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主要持股方,持股比例99.8144%。

根据执法调查材料,2026 年 8 月 14 日 20 时,该公司装煤推焦废气排放口(DA003)颗粒物监测浓度为 42.546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 30mg/m³ 的排放限值,超标倍数 0.4182 倍。 相关线索由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污染源监控中心通过在线监测日报表移送。2026 年 8 月 19 日,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核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步采集影像证据;次日对企业相关负责人开展调查询问。企业提交材料称,超标时段其装煤推焦移门机构液压系统出现故障并开展维修,同时提交了维修照片、出库单据、在线监测设施备案材料、第三方运维合同及运维记录等资料。

该局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向企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作出处罚,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 253000 元。

处罚文书载明,企业需在收到决定书 15 日内完成罚款缴纳。若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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