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签证被拒签 旅行费是否应返还

2019-02-14 16:20 法制日报--法制网阅读 (101251) 扫描到手机

法制网记者 韩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出境旅游越来越普遍,同时,旅游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旅游者张女士前段时间就因缴纳完旅行费用后被拒签无法出境旅游,旅行社不返还大部分旅行费用产生纠纷,张女士将旅行社告到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张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由张女士及其妹妹带三个孩子出境游,旅游线路为“某国6日豪华之旅,出发与结束日期为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31日,旅游费用5人共计人民币38600元。该合同的第十九条约定:“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合同签订当日,张女士一次性交纳旅游费用38600元。

2018年7月25日,即出行前一日,旅行社工作人员通知张女士:张女士等3人的入境签证手续被拒绝(5人中有2名未成年人持护照,无需办理签证),后张女士等5名旅游者均未实际出行。张女士要求旅行社返还已交纳的旅游费用38600元。

旅行社答复称,拒签的原因是张女士本人回答签证官问题不当所致,已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应由张女士自行负担,仅同意返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288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开庭审理,旅行社向法院提交了合同、出票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能够认定旅行社为张女士一行办理签证已实际发生签证费600元。另外,办理签证前,已实际发生的机票费用16120元,地接费用185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对拒签原因各执一词。旅行社称被拒签系张女士自身原因造成,依据旅行社旅游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已实际发生的旅行费用不予退还。

张女士则称其回答签证官问题时,称本人“有工作,在某地”,同时张女士认为旅游合同约定签证事宜由旅行社负责,故被拒签本人无责任。

依据公平原则旅行费共同承担

此案办案法官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案中,张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张女士等三名旅游者入境签证被拒绝而未能实际出行,张女士请求解除合同,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张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尚未实际发生的旅行费用应予以返还。

关于已实际发生的旅行费用,办案法官称,导致张女士被拒签的后果,一是由旅行社出游前对旅游者的指导是否详细有关,二是也与张女士现场回答问题时准确恰当有关,三是签证是否通过还存在一定的原、被告均不能控制的因素。故依据公平原则,对已实际发生的参团旅行费用,应由原、被告共同分担,分担比例按各50%为宜。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旅行社返还张女士参团旅行费2069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