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年春节发生“下店上宅”烟花爆竹事故

2019-02-19 17:38 法制日报--法制网阅读 (164529) 扫描到手机

法制网记者 蔡岩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通报,2019年春节期间,再次发生烟花爆竹较大事故,死亡5人。而近三年来,春节期间连续发生烟花爆竹较大事故,这些事故圴发生在零售经营环节,均是在“下店上宅”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

今年2月5日凌晨1时50分左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大良镇国祥便利店店外堆放的烟花爆竹发生燃爆,引发便利店和相邻商铺着火,造成相邻商铺楼上居住的5人死亡。据了解,近三年来,春节期间还发生了2017年湖南岳阳经开区“1·24”较大事故(死亡6人)、2018年云南玉溪通海县“2·15”较大事故(死亡4人)和山东枣庄市中区“2·19”较大事故(死亡3人)。

对此,国务院安委办指出,上述事故都发生在零售经营环节,均是在“下店上宅”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充分暴露出一些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和“打非”工作严重不落实,个别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非法违法行为熟视无睹,未能及时查处取缔,放任事故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屡禁不止,也反映出当地长期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经济链条,个别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单位)与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存在经济联系或关联。

春节之后,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清明节仍是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旺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陆续复产。对此,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地方各级安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打非”及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国“两会”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对于经营环节,要及时掌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销售、库存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及时将零售店(点)剩余的烟花爆竹收集到批发企业仓库妥善储存,严禁临时零售店(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过期后继续存放、经营烟花爆竹,严禁长期零售店(点)超经营许可证核定存量存放。对于生产环节,要监督指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把节后复查验收关,严防企业“带病”复产;引导生产企业理性面对市场形势,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库存饱和的企业要停止生产新的烟花爆竹及危险性半成品,停止危险性原材料进货,严防盲目生产导致超量储存。

国务院安委办还明确,持续深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立即组织一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情况“回头看”,对已颁发许可证的零售店(点)逐一检查,发现“下店上宅”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坚决撤销、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对未获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或从事过烟花爆竹经营的商户,进行全面摸排检查,严禁未经许可非法经营。

国务院安委办还特别强调,切实加大排查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追根溯源,彻查上下游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渠道。对相关非法活动的组织、参与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诉,定罪量刑;对涉案企业非法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